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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生產與銷售及安全標準等問題的解答

發布時間:2019-3-25  點擊:3711次
1
食品生產許可

公眾留言
牛羊肉等產品及牛羊下水能否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1. 屠宰后的牛羊經簡單的分隔、冷凍(速凍)、包裝等簡單加工能否申請食品生產許可?2. 牛羊等畜禽下水(如牛蹄、羊蹄、雞爪),經簡單的分隔、去毛后冷凍(速凍)、包裝等簡單加工(不熟制、不腌制)能否申請食品生產許可?如能申請生產許可,通過哪些行政審批程序可以實現?如不能申請生產許可,流通進入市場需要哪些行政審批程序?

總局回答
您咨詢的食品生產許可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關于冷凍速凍畜禽肉生產許可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4﹞309號)的規定,經過分割、冷凍(速凍)、包裝等簡單加工的牛羊肉,該類產品仍為農產品,對該類農產品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在農貿市場里面有些攤位和鋪面加工肉丸,有些是自己進貨買魚或者肉加工,也有人自己帶材料去讓他們加工成魚丸肉丸,水煮定型后出售的,這種情況攤位或者店鋪要辦理生產許可嗎?

總局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施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留言問題中描述的現象為“食品現場制售”,不屬于食品生產環節,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關于農民合作社銷售的問題

我是紅安縣恰克圖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在紅安縣流轉土地種植水稻,豐產沒豐收,現在用農家碾米機加工成大米銷售,沒有拋光的農家米,但管理局的同志說需要辦加工廠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才能銷售。

加工的大米屬于農產品嗎?可以在網上和市場上流通銷售嗎?

總局回答
您關于咨詢碾米機加工成的大米是否屬于農產品,可否網上和市場上流通銷售的來信收悉。

現答復如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已明確將大米(包括大米、糙米、其他)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范圍。據此,碾米機加工成的大米不屬于食用農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12月18日

回復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2
食品銷售 餐飲服務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

公眾留言
請問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

總局回答
經研究,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未申請延續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回復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藕粉到底屬于沖飲品還是屬于淀粉?

總局回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藕粉》(GB/T 25733—2010)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答復如下: 

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受企業生產許可(換證)申請、實施生產許可審查、產品檢驗審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藕粉包括純藕粉、速溶藕粉等產品分類。取得相應食品類別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且生產范圍包含相應食品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可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對應食品類別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標準等要求的食品。您咨詢的有關用荷藕初級加工的事項,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解釋,請向農業農村部門咨詢。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3
食品安全標準

公眾留言
桂花茶添加劑是否有國家標準?
桂花茶作為代用茶,其二氧化硫添加量是否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桂花茶被投訴二氧化硫超標,而現行 GB 2760未規定二氧化硫的最高添加量,是否說明對于桂花茶二氧化硫的添加量并沒有限制?

總局回答
按照機構職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問題,請您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咨詢。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公眾留言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咨詢?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4.1.3.1.1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 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這句話的理解是不是如果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酒、醬油等發酵產品,標簽中標識中不再寫”配料:*******“而是應給寫成”原料:*******“或者”原料與輔料:******“

總局回答
按照機構職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健康委牽頭制定。您所咨詢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由原衛生計生委于2011年組織修訂發布,該標準的有關問題,請您向衛生健康委咨詢。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公眾留言
食品執行標準中規定了保質期期限的生產企業是否可以隨意縮短或延長保質期?

總局回答
如果食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了食品保質期,食品實際執行的保質期短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食品保質期,實際上對食品質量安全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此種情形是企業對消費者更加負責任的體現。但是,在沒有充分依據的前提下,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隨意延長食品保質期。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食品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行不行

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關于糧食行業標準〈掛面〉、〈花色掛面〉中保質期問題的回復》中關于“糧食行業標準L/T3212-1992《掛面》、LS/T3213-1992《花色掛面》標準中,均在各自的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此條款是指企業生產的商品掛面、花色掛面的最低保質期不得少于3個月”。

那么,作為生產企業,參照上述行業標準及答復精神,制定的企業標準上寫明保質期是3個月,實際生產中,認為5個月也不變質,在產品上標注5個月的保質期行不行?

有人認為,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短于企業標準規定,就是達不到企業標準,有人認為恰恰相反,短于企標更有利于消費者。

有人認為,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說明產品比企業標準規定的好,有人認為,企業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應是實驗得出的,所以,標注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就是虛假標注保持期,但是企業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能達到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則不違法。

總局回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答復如下: 

食品保質期是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是食品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安全食用期,保證消費者在保質期內可以安全食用該食品。食品生產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依法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所執行標準的技術要求。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與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編著的“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對標準進行了條文釋義,請問,該書中的條文釋義是否可以作為市場監管執法依據,其條文釋義效力是否得到市場監管總局的認可。

國家衛健委官網發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是否屬于執法依據。

總局回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因此,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其他解釋、釋義、說明、指南、問答等不具有法律賦權的強制性。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公眾留言
《GB/T26150-2010 免洗紅棗》9.3規定,低含水量制品保質期為9個月,高含水量制品保質期為6個月。

關于“低含水量制品保質期為9個月”有兩種理解,一種是低含水量制品的保質期不得低于9個月,即大于或者等于9個月,第二種理解是低含水量制品保質期不得超過9個月,即小于或者等于9個月。

請問,關于該條款該如何理解執行。如果第二種理解是正確的,那么標準規定保質期不得超過9個月的科學依據何在。

總局回答
您關于《免洗紅棗》保質期的問題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免洗紅棗》由原國家林業局提出并歸口,現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歸口管理,有關該標準保質期的問題,建議您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咨詢,聯系電話:010-84238848,0571-63310891。

回復部門:標準技術管理司

公眾留言
關于產品標簽標注問題的咨詢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我公司生產的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產品,因產品標簽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的標注方式被消費者投訴。

具體情況為:公司本著強化貝類產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閑產品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為滿足消費者之情權標簽做如下標注:

燒烤花蛤配料表應該標注為:菲律賓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鹽、香辛料、豬肉粉、豬骨湯粉、麥芽糊精、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鮑菇扇貝配料表應該標注為:扇貝、杏鮑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檸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由于工作疏漏將“食用香料”標注到食品添加劑項外(后附配料表照片),通過查詢法規,我們認為此種標注方式屬于標簽瑕疵。 

懇請貴局幫助企業判斷標簽存在問題是否以認定為標簽瑕疵。

總局回答
琥珀酸二鈉屬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據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允許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將琥珀酸二鈉單獨標注,此種如實標注方式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此種標注方式可以認定為標簽瑕疵。建議你公司在今后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對食品標識的審核,規范食品標識標注行為,保障食品安全。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4
監督抽檢復檢

公眾留言
關于監督抽檢復檢的事宜,食藥監抽取加工好的食品樣品后(炸熟的雞排),初檢檢測結果添加劑超標,由于企業未添加這種添加劑,因此申請復檢。由于抽取的樣品上沒有標注具體的保質期,復檢機構以此為理由,拒絕接受復檢任務,導致復檢程序走不通,這種情況企業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局回答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1號令)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已對食品安全復檢和異議作出明確規定,建議申請人可向組織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的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咨詢。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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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檢驗資質出具報告

公眾留言
問題1:檢測機構A批準的能力范圍不包括食品脂肪檢測項目,A能否接受食品脂肪檢測后將其委托給具有脂肪檢測能力的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再以A的名義出具脂肪項目檢測報告并加蓋CMA印章,交給委托人使用。

問題2:檢測機構Z批準的能力范圍不包括食品檢測,但是Z卻接受法院委托,針對當事人爭議的脂肪數值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請問Z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應當受到何種處罰。

貴回復: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的相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實施分包應分包給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若經客戶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可將分包給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納入自身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在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標注分包項目,且注明自身無相應資質認定許可技術能力,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二、檢測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建議咨詢司法機關。

再請問:
1. 若分包機構未在“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標注分包項目,且注明自身無相應資質認定許可技術能力,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其出具的報告效力如何,行為如何定性,如何處罰。

2. 按照貴司前述解釋,是否可以推論:我成立了一家檢驗機構,哪怕沒有取得任何檢測資質,我都可以在接受客戶委托后,將委托事項分包給資質的機構檢測,然后再以我的名義出具報告。那么請問《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食品檢驗工作規范》還有無存在的必要?

3. 再請問,你局的回復是否表明檢驗機構可以繞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變相從事食品檢驗檢驗。

總局回答
一、違反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在其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過程中,如需分包檢驗檢測業務,還應當滿足準則的相關規定。你上次留言中提到A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加蓋CMA印章,說明A機構已經取得資質認定。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文章來源: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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